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方面的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线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电〔2016〕3号):三、逐步加强春运宣传报道。紧紧围绕春运筹备、重点时段、重点活动、突发事件等,全方面开展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春运工作氛围。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况信息报送及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各大队应每天7:30-8:00在省局和支队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与阻断事件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交运〔2015〕95号):省路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各联动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4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负责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路网信息,联动调度道路安全通行工作。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做好路网监测、预警、调度等工作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估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估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信用评估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估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6号),其中《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1 预警预防机制要求,预警预防是通过预测气象灾害(台风、风暴潮、冰雹、暴雨、洪水、暴雪、沙尘暴、海啸等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以及评估项目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发布自然灾害类或安全事故类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估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工作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信用评估和信用评估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验测试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工作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六条: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做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动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上的问题预警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建议》(皖政〔2018〕82号):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物运输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认真落实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6〕83号):(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的单位要通过新闻通气会、现场采访、体验式报道等多种方式,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及安徽交通卡拓展应用功能,提高公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为全省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保畅通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37号):15. 动态发布出行信息。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时归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指南,动态发布出行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主体)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经典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逐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线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基本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的品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号)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且通过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41号):省交通运输厅要制定公共交通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水平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考试发证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船员档案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询。境外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船员业务档案,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该依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1.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2.《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业务科室主要职责》(皖交工监站﹝2008﹞98号)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发布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焊工考试规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船舶检验局〔1993〕船规字340号文发)第一章1.2.2“本规则1.1.1(1)所规定的焊工考试和《焊工合格证书》颁发,由本局的直属检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验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第十二条(交办海〔2016〕188号)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合乎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面讲述的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文件。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全省船员发展报告。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公路概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1.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公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第九条。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现场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皖交建函〔2023〕91号)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5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一款。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新增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运输的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二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一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或船舶终止经营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第12项: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